摘要
2008年6月,赵某为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2008年8月15日,赵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当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2008年10月15日,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存在“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的各种必要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的条款为由拒赔。赵某遂诉至法院。
出处
《生活与健康》
2014年第4期42-43,共2页
Life & 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