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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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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场租赁房屋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场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该条文已于2008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宣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被废止,但《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沿袭了这一制度,该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许多适用上的疑难。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第21条至24条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效力以及限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不过由于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和现实问题的复杂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过程中依然遇到了许多争议问题。本文从解释论的层面,围绕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对此权利的行使条件,效力以及行使过程中对出租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进行讨论。
作者 戚建基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时代经贸》 2014年第4期168-169,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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