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意违悖善良风俗,积极实施侵害的行为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各国法律实践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成立基础来看,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只能是侵权法一般条款,但具体的请求权规范又有差异。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的考察,我国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推理的过程不明,说理不足。笔者认为,产生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清,惟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债权的层面物权化的结果,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出处
《时代经贸》
2014年第4期319-320,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