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该种权利除了体现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外还囊括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包含着对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双重保护,二者缺一不可。当前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二元利益的保护存在多种保护路径,但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且会破坏现有法律体系的架构。因此,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依靠侵权法保护路径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全面救济。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10XFX025)
西北大学"十二五""211工程"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拿什么拯救我们的‘数字化人格’--论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YZZ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