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向联邦调解调停局提出仲裁请求。如果雇主拒绝仲裁,工会可以要求法院颁布强制令,要求雇主方参加仲裁。但是法院对仲裁的介入是非常有限的,一般不会涉及实体性审查。此外,如果雇主的行为既违反了集体合同的规定,同时也构成不当劳动行为,那么劳动关系委员会也有权力处理,此时劳动关系委员会应该尊重仲裁员的决定。中国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也面临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处理方式。
出处
《工会理论研究》
2014年第2期38-41,共4页
Labour Union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