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将入户盗窃独立入罪的根据有三:一是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还侵害了住宅安宁权;二是入户盗窃易于转化为抢劫或滋生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三是入户盗窃征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基于这种深层根据,要成立入户盗窃,行为人所进入的"户"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行为人对进入的是"户"在主观上必须有认识,进入他人依据必须具有非法性,所盗窃的财物的价值应为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另外,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不论是大件物品还是小件物品,都应以是否运出户外为标准。入户盗窃要转化为抢劫罪,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必须达到压制对方的程度。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2期105-109,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项目"司法理性中的民愤"(KKSY20122401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刑法从宽制度研究"(12XJC8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