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侦破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保障办案安全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多为对偶性犯罪,具体个案犯罪为一对一隐秘的现金贿赂,不易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等方式掌握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赠、收贿赂款项行为。此外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其反侦查的能力较强,要想突破其心理防线获取口供难度较大。过往的办案经验表明,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与外界隔绝一段时间之后,才会交待犯罪事实。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4年第4期38-3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