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下水道吃人"事件频发,这些不幸的发生除了呼吁下水道管理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下水道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有关政府在善后过程中给予受害者亲人的人道主义救助金如何定性等问题的思考。《国家赔偿法》在立法及修法时均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随着民营化改革的深入,下水道这类公有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管理被纳入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之中,改变了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经营的格局。在这一背景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其应由民事法律调整还是由国家赔偿法调整,值得研究。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43-47,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