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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认定范围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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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作者 和梅
机构地区 新疆警察学院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4年第3期131-13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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