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较为模糊,尚未明确界定具体的原告主体、程序、经费以及责任等核心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尚未演化为职责(权)主义,依旧是利他主义的倡导。利他主义成了法律的替代机制,利他行为也必然要支付额外成本。通过规训与惩罚渎职者,奖励与保护利他者可以有效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或者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收益,实现利他主义的激励。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公共惩罚为主导,缺少与私人惩罚之间的良性互动,造成了界权成本的居高不下。环境公益诉讼亟待通过市场机制,促成公共惩罚和私人惩罚的有效组合,共同致力于社会控制总成本的最小化。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2期52-60,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资助项目
"社会转型期裁判客观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92)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