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还应称作“审议意见”。首先,监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自治区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报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综上所述,不管这个“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印发相关部门,还是经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它只是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提出的意见,即对专项工作报告的一般修改性评价,不是对报告的结论性评判,不会形成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