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日本的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指出美国以高度制度化的披露机制、日本以自愿性的披露导引规范国内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并从两国关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总结与对比中归纳出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制度特点。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19-123,共5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基金
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庆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构建及对策研究"(cstc2011cx-rkxA0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