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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合同效力之关联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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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登记在交易中可能有多重意义,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其中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登记欠缺才会使合同处于不生效状态。相反,在仅规定合同需要登记却没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情形下,不登记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种两分法的处理值得质疑,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应依据法释[2009]5号第14条,区分该强制性规范的类型、立法目的作不同的处理,而不应一概认为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作者 张永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3

  • 1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J].法学,2005(9):69-77. 被引量:56
  • 2《物权法》第15条.
  • 3《合同法》第51条.
  • 4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4款
  • 5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
  • 6《论我国的合同解除》
  • 7《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 8《合同法》第93条第1款
  • 9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基本理论·债之发生(总第1册)》,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40-41页。
  • 10[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545页.

共引文献13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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