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登记在交易中可能有多重意义,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是其中的情形之一。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释[1999]19号第9条第1款,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登记欠缺才会使合同处于不生效状态。相反,在仅规定合同需要登记却没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情形下,不登记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种两分法的处理值得质疑,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情形,应依据法释[2009]5号第14条,区分该强制性规范的类型、立法目的作不同的处理,而不应一概认为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