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3年10月11日,A市食药监局收到B市食药监局移交过来的一份关于A市区域内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甲生产的化妆品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检验报告完成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4日,A市食药监局对生产企业甲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相关的检验报告,生产企业甲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且承认该批化妆品产品是其生产的。经调查核实,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4年第1期47-48,共2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