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行行政约谈制度,可以推进法治机关建设,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探索柔性的监管方式。确立重点,依法规范。规定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现下列7类情形的,必须进行约谈:一是同一行业普遍性、集中性的存在违法违章问题;二是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次数较多;三是质量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四是已发生或潜在的存在重大消费隐患,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械虚假广告、器械体验店;
出处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4年第1期74-74,共1页
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