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主要源自对如下两个问题的解决:(1)超法规的违法或责任阻却事由的认可与限制;(2)为了认定针对没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构成共犯,不能将责任能力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或刑法理论无需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那就不一定要采用德日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三阶层体系。而在共犯从属形式的问题上亦同。如果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并未规定"构成性身份犯"与"加减性身份犯",那么,"统一性正犯概念"与"夸张从属形式"也是可以适用的。中国刑法学以及承担未来使命的年青一代应着眼于本国刑事实务中的现实问题来做出判断。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7-85,共9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