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7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303号,以下简称“方案”)正式下发,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所谓“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以旧换再”从属性来讲应当从属于以旧换新范畴,是以旧换新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这里的“新”必须是“再制造产品”,而非其他新产品或商品。
出处
《中国税务》
2014年第5期58-59,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