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上市公司并非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公司形态的基本类别,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缺位,亟需加强非上市公司立法,明确非上司公司的具体范围。建议调整公司经济结构,完善立法技术,合理选择公司立法模式,如有必要,非上市公司单行立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制度体系进行专节规定,构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和监管体系,有效遏制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不法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98-101,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慈善信义关系立法研究"(编号11YJC820116))
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江门市研发服务业发展之商业机制与法律制度研究--以中小企业为例"(20120030098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