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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就业实习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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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现实致使大学毕业生联系工作单位的时间不断前移,多数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就开始联系工作单位,其中,少数在办理毕业手续前就找到工作单位并签订就业意向的,就成为特殊就业者。对这种特殊就业者,用人单位仍将他们视为实习生。本文将这种"实习生"称之为就业实习生。因为我国立法的相对滞后,对于就业实习这种情况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大学生在就业实习中的权益屡屡遭到侵害而且难以找到合适的途径维护。因此,分析大学生就业实习的法律性质就变得尤为重要。
作者 陆文龙
出处 《知识经济》 2014年第10期34-34,36,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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