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1世纪人类在生态环境危机中进入生态文明时代,生态文明的制度道德深刻地型塑着所有权的时代样态。仅仅依靠20世纪初"所有权负有义务"的内涵已难以回应生态时代的正当性危机,必须将生态文明的制度道德转换为整体法秩序义务,妥当地植入所有权所负义务之中,其路径是可在立法层面进行建构,即在所有权制度上配置不得损害生态环境的消极义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义务来加以实现。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65-170,共6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农民分化与农地资源利用调适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065)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农民自愿退出集体土地补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1QNF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