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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作人员不作为也能构成贪污罪共犯之探析——以何某某、刘某某共同贪污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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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国企工作人员对特定事物负有管理监督权限,即使其没有直接参与盗卖国有资产,也会因为事后获取盗卖行为实施人给予的经济利益而成为贪污犯罪的共犯。其获取利益并漠视犯罪行为发生就已经与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构成犯意联络,只是这种特定身份和管理权限使其成为该类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作者 彭刚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6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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