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表见代理最早源于德国,其中涉及到代理人、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表见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获得了剩余利益,在追偿时被代理人是否能够分配,以及怎样分配是一个还未曾涉及的问题。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及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对此作出了要求。要求剩余利益的分配结果要求公平与合理,那么还需要考虑到表见代理所造成的结果大小,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等因素的影响。
基金
<表见代理制度价值--基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2010(1011177A)
2011年(11yjA820105)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