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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她是否仍享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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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张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4000平方米(6亩)责任田。2011年6月9日,张某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协议离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
作者 李晓庆
出处 《农村新技术》 2014年第5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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