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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路产损失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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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概述】交运公司(本案原告)与保险公司(本案被告)于2007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交运公司,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
作者 李伟群 韩伟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上海保险》 2014年第4期34-36,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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