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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令 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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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46-49,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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