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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与隐私权保护的对立与并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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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贯彻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所设,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贯彻于民法的方方面面。尽管物权公示原则和隐私权所指向的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重叠,但因两者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立法目的,适用于不同领域,在理论上并不排斥,故两者可以且有必要并存于一国法律体系之下。在具体适用上,因隐私权保护属于基本法,而物权公示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理,为贯彻物权公示原则所必须公开的信息,隐私权人应当作出让步,但这种让步仅限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目的范围内,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便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现行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过于抽象,且存在漏洞,应尽快予以完善。
作者 盛雷鸣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年第2期97-104,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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