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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行为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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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2013年10月11日,职业举报人张某向浙江省杭州市A城区申请公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A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A分局收到其申请后,向张某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补充证据材料告知书》(2013)第2号,以无法证明申请人李某与所需信息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联为由,拒绝公开。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证据后,再行申请。
作者 陈啸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4年第4期26-27,共2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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