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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原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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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财政部曾于1996年发布过《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规定“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
出处 《齐鲁珠坛》 2014年第1期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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