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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有协议 违反约定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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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金某于2004年7月毕业后被分配到某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双方未签订聘用协议。2008年9月,双方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约定自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学校定向(委托)培养金某到B高校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助、路费等。学习期满后,金某应在1个月内回校报到,并至少在校服务5年,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学校支付赔偿金。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4年第4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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