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就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对于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持就业市场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毕业生在校期间不可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就业协议的法律属性应为预约合同,就业协议争议解决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就业协议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是我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特有的功能。但随着毕业生就业日趋市场化、法治化,现行就业协议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改革势在必行。
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87-91,共5页
Ideological & Theoretical Education
基金
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高校学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2YG11)
上海市德育理论研究课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3-B-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