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第12条形成了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5+1"模式,通过"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这种兜底条款的运用,弥补了法律漏洞。但对"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界定,必须符合一定标准,明确其范围,才能实现内涵和外延的一致性。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按照法律保留的要求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在设定时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其设定也应符合比例原则,在正当性与实效性之间寻求平衡。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应遵循一定规则,同时应对规定"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单行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和清理。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28-136,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司法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2CFX02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