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的TRIPS协议第1.1条赋予成员通过其国内法和实践实施协议的灵活性,被认为是DSB的法哲学基础。"最低标准"的特点已被视为国际协议最接近一部真正跨国法典的标志,"使……生效"并不局限于成员域内立法的修改,还指像欧盟这样的政府间安排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保证与协议相符性。探析了"制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各成员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它们自己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等词语含义或其基本理论依据。发展中国家对第1.1条存在很多批评。对第1.2条IP范围的确定存在分歧与缺陷。第2.1条和第1.2条共同确定协议保护范围。"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对此已有明确解释。第1.3条纳入现存IP公约中包含的被给予国民待遇之人的适格性标准,并将这些标准适用于"相关IP权利"。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1-95,共5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