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22条是对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基本规定,虽然该规定过于粗疏,但仍有必要以该条为基础对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进行系统的阐述。本文首先探讨了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概念,并认为股东会决议撤销权为形成权;然后探讨股东会决议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及主体资格,认为判断股东是否有资格行使撤销权的标准在于决议是否与之有利害关系;之后探讨了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最后从两个方面探讨了股东行使撤销权成功的法律后果。
出处
《当代经济》
2014年第9期118-119,共2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