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329条规定针对国有档案的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国有档案的管理秩序和所有权。其危害行为分为抢夺、盗窃和擅自出卖、转让。携带凶器抢夺国有档案,或在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转化为抢劫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对象应为国有档案,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出卖档案罪要求以非法谋利为目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选择罪名,存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出处
《山西档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82-85,共4页
Shanxi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