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和行为人是大多数刑事案件中两个必不可少的主体,在被害人的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人们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往往将罪责归属于行为人身上。现行的刑法理论在探讨犯罪时也往往只考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忽视被害人的角色。在众多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影响有时超过了行为人的作用,尤其是对风险状况的自愿介入和在犯罪过程中的支配地位,对犯罪构成和刑事归责产生重要影响。通过被害人理论的深入思考及其对犯罪形态的影响,力应求明确被害人角色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赋予其正当化的根据,使其真正被纳入到犯罪评价体系中去,形成三元化的犯罪评价格局。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59-6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