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资豢养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还需要严格遵照相关犯罪对构成要件的要求,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状态、出资豢养者的主观态度、出资豢养行为客观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此外,出资豢养行为与一般的组织、领导行为有所区别,在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中,这些区别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0BFX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