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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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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当前和今后立法工作的目标任等提出明确要求,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所时期立法工作的要求,从注重构建法律体系向完善法律体系转变,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创造性、执行性和补充性作用,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法加强和开展自主性立法,及时修改、清理地方性法规,做好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作者 哈莹
出处 《共产党人》 2014年第8期43-4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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