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藏在比例原则背后的规范逻辑为权利的本位性、公共利益的非至上性和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可权衡性。权利本位性要求公权力地行使应当以权利保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不得随意限制权利,但又否定权利至上论。公共利益的非至上性要求非唯公共利益是从,公共利益只能作为限制权利的必要条件。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可权衡性,要求公平权衡权利与公共利益。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54-58,共5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