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无讼"为其司法传统,但是宋代民风"好讼"。本文从法律逻辑和社会变迁的角度出发,认为宋代经济社会的变革为民风好讼提供了法律逻辑层面的各种条件,同时强调了宋代对民间的管控正处在汉唐社会宗法组织向"宋型社会"的民间基层组织过渡的空白期,因此使政府与民间出现了直接的二元互动关系,形成了民间好讼的风气。而当这一过渡期完结后,民间的好讼之风也渐次衰落。
出处
《人文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0-96,共7页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基金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0YJC77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