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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伤人及其饲养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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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于龙刚在《重庆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撰文认为,现阶段我国烈性犬伤人现象多发,但是对于此类现象目前只存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的相关规制和惩罚。这种法律规制网络的结构性缺失,使得大部分致人伤亡的烈性犬饲养人只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处罚。
出处 《公安研究》 2014年第3期92-92,共1页 Policing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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