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有了另一种电子化的存储形态。电子信息经过有序的整理和归类从而形成了一个电子数据库。电子数据库的保护无论是从利益分配的角度,还是从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数据库的保护不限于法律手段保护这一种,从数据库的价值积极实现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应该是最后的、辅助的保护手段。电子数据库的立法保护是发展趋势,是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并且能够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
出处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49-51,共3页
Journal of Suzhou Educ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