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12月31日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发布《公告》(2013第21号),《公告》明确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干5%。《公告》将有力地调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并实现“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的目标,但当前“一刀切”的风险自留比例规定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道德风险,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出处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46-47,共2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