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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婚姻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审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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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人与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之一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或者经法院确认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违法,其基于原婚姻关系的存续仍依法享有配偶身份权以及财产权、继承权等相关民事权利,该第三人有权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蔡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8期93-9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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