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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对商标混淆误认判断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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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次修法之前,商标注册与保护过程中的适用的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准的,如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强调的则是“造成混淆的可能(resultinalikelihoodofconfusion)”。
作者 周波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4年第9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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