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其中,因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冲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成为主要的纠纷类型.早在2007年,笔者就承办了因“360安全卫士”与“雅虎助手”的冲突引发的纠纷案件.1 2013年,笔者又承办了“360卫士”与百度搜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笔者一直在思考,互联网竞争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竞争规则可以避免常见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冲突引发的纠纷.在百度诉360案中,笔者对互联网竞争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下面结合百度诉360案论述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并分析其如何具体适用.希望能够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第4期30-37,共8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