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多功能会议室灯光音响等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谈判文件第五部分第二条第4项中列出了制造厂授权函格式(报价人为代理商时),但未就代理商是否必须出具厂家授权函作出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某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向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了所经销产品的厂家授权书,但是,其他几家参与竞争的代理商没有提交厂家授权书。最终,某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其他几家参与竞争的代理商一同被允许参加了竞争性谈判。
出处
《中国招标》
2014年第16期24-24,共1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