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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体系时代”的立法实践范畴新论——基于修改《立法法》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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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是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生活的依存基础,对自然的实践表征着社会生产力;对社会的实践体现着生产关系和社会治理的效能和价值。其中立法,是一类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践、法律实践和制度实践,具有集体理性基础上"规范设计"的特有本质。既要重视立法实践的客观制约性,又要重视立法的主观能动性。确立立法实践的准确内涵,明确立法实践的基本属性,是立法学学科建设中奠定基石范畴的逻辑起点,是现实的立法活动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理论根据。
作者 石东坡
出处 《江汉学术》 2014年第1期32-40,共9页 JIANGHAN ACADEMIC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研究"(12YJA820059) 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入选计划及学术攀登项目"文化权利的国家义务及其立法进路"(PD201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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