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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已故配偶遗产所购房改房公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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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下文称2000-4号解释)因“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被废止.这一类房改房的登记、公证、审判工作如何开展和衔接的问题亟待解决.
作者 邵云龙
出处 《中国公证》 2014年第4期59-62,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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