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代成文立法严重滞后,司法部门在法律实践中不得不积极地创造并适用判例,以至于元代成为中国古代判例最为发达的时期。元代判例的编纂也并非首先来自政府的动议,而是由地方司法实践部门为了在审判中"有法可依"而自行抄写和汇集案例而来,《元典章》的刊行实际上是元朝政府的被动选择。元代判例的生成与蒙古法传统渊源甚深,亦与元初法制的形成过程密切相关。判例的积极适用为元代提供了司法裁判的工具性手段,同时也造成元代立法进程愈加迟滞的后果。元代判例的普遍适用,甚至使其在一定阶段中出现了改变古代立法方向的趋势。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5期123-131,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元典章>校释与研究"(项目批准号:12&ZD1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