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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代判例的生成及其运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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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代成文立法严重滞后,司法部门在法律实践中不得不积极地创造并适用判例,以至于元代成为中国古代判例最为发达的时期。元代判例的编纂也并非首先来自政府的动议,而是由地方司法实践部门为了在审判中"有法可依"而自行抄写和汇集案例而来,《元典章》的刊行实际上是元朝政府的被动选择。元代判例的生成与蒙古法传统渊源甚深,亦与元初法制的形成过程密切相关。判例的积极适用为元代提供了司法裁判的工具性手段,同时也造成元代立法进程愈加迟滞的后果。元代判例的普遍适用,甚至使其在一定阶段中出现了改变古代立法方向的趋势。
作者 吴海航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5期123-131,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元典章>校释与研究"(项目批准号:12&ZD1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元典章》卷首语.清·沈家本.《寄移文存》卷7《钞本元典章跋》,民国刻本影印本,第546页.
  • 2[日]宫崎市定.《宋元时代的法制与裁判机构》,载[日]《东方学报》[京都]第24册,1945年.
  • 3[日]仁井田陞.《元典章的成立与大德典章》,载[日]《史学杂志》第51册,1940年.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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