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当今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目前由于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缺乏明示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且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使其为数众多的行政机关滥用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不仅降低了法律的威信,也严重侵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这也是充分实现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出处
《魅力中国》
2014年第10期301-301,共1页